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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中許多電影院皆明示“禁止自帶食物入內”
  “外帶酒水不可以進入KTV,這不算強制消費嗎?”今年2月,最高法已明確餐飲行業中“禁止自帶酒水”屬霸王條款。在本月1日生效實施的《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也明確此點。然而近日廣州市民楊小姐到天河某KTV,隨身攜帶一瓶礦泉水,卻被服務員以“禁止自帶酒水”為由不准其飲用。
  記者調查發現,市內不少包括KTV、影院甚至公園等娛樂類場所均存在“禁帶酒水、食物”的做法。而市工商局則回應稱,娛樂場所“禁帶酒水”並不屬於“強制消費”。
  文/圖 羊城晚報記者 褚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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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帶酒水,是娛樂場所潛規則
  “比起自己帶的飲料,KTV的價格肯定高得多了。”上周末,市民楊小姐和朋友到天河某KTV消費。因為不能喝酒,楊小姐拿出了自己攜帶的礦泉水。服務員發現後卻告知,該KTV不允許自帶酒水,甚至提出要收走楊小姐的水。楊小姐表示,類似的情況她不是第一次遭遇,幾乎成為行業潛規則,“沒得選擇,家家都一樣”。
  昨日,記者來到楊小姐所投訴的KTV,看到有告示稱,“禁止外帶飲品和食物”。接待人員告訴記者,如果需要飲食可以購買自助餐或者單點飲品,外帶飲食“不要拿出來就可以了,如果需要也可以寄存”。接待人員稱,禁帶食物因KTV內有自助餐區,KTV擔心外帶食物存在安全問題,“出了問題說不清楚”,酒水也存在類似“隱患”。
  “另外有個別顧客攜帶的食物飲品等味道太大,又不註意衛生,清掃時很麻煩。”她還表示,類似的“禁帶”並不僅僅出現在這一家KTV,“去到哪裡都是一樣的”。隨後記者到跑馬場附近另一家KTV進行瞭解,得到的反饋也基本相同。
  對比起絕大多數KTV的“統一禁止”,影院的處理方式則各有不同。有的影院也明確“謝絕外帶食品及飲品”。在珠江新城某影院,記者正巧遇到一對手持咖啡的情侶準備進入7號影廳時被工作人員攔下,稱為安全和觀影效果考慮,外帶飲食不能進入影廳,“你們可以選擇在外面吃完或者寄存起來”。這對情侶相當不滿,“我們帶的就是隔壁連鎖咖啡店的產品,影院小賣部的東西售價那麼高,明顯就是強制消費嘛”。
  而同樣在天河區,某連鎖影院從購票櫃臺到候影區都沒有掛出關於食品和飲品的相關規定。有顧客手持“麥當勞”進入也沒有遇阻。而在北京路沿線的幾家影院,則是在“購票須知”中列明,“謝絕攜帶易溶類、油炸、油膩類以及有刺激性氣味的食品進入影廳(如榴蓮、雪糕、餃子、小丸子、牛腩蘿蔔等)”。工作人員稱是限制清潔困難、味道濃重的食品,以維護影院秩序和清潔。
  城事眾人議
  不許自帶,場內價格可否“正常化”?
  有市民向記者反映,在番禺的某系列游樂園品牌內多個園區同樣存在類似情況,除了一瓶水外不允許攜帶任何食物進入,並且會檢查游客包裹進行確認。在不少本地論壇上都有帖子討論“××動物園不許帶食物包括奶瓶嗎?”“××公園能帶飲料嗎?”等話題,甚至還出現了“教你如何躲過××游樂場食物檢查”的“經驗分享”。
  記者咨詢游樂園經營方,對方表示,根據園區的相關要求,游客不能攜帶食品、水果等,亦禁止攜帶寵物及其他動物入園,並解釋稱,以前曾發生過動物意外生病甚至死亡情形,其中就與游客投喂食物有關,有些食物並不適合動物食用。至於液體飲料,只要游客打開試飲,允許每人攜帶一瓶進入園內。
  在眾多針對娛樂場所“禁帶酒水”的討論中,雖然有一些人質疑場所“禁帶飲食”的合理和合法性,尤其是對於“開包檢查”表示不滿,但也有消費者表示理解:“見到過動物園有人亂丟自帶零食什麼的,對動物不好。園裡小孩子又多,萬一食物落地,清潔起來也很麻煩。”“娛樂場所也是要賺錢的,人工成本也高,收費高一點可以理解。”
  記者註意到,對於娛樂場所限制“自帶飲食”的問題,不少市民都表達這樣一種觀點:出於安全或衛生的考慮適當限制可以理解,但場所內自營的同類產品價格不應過高。例如對於上文提到番禺的某游樂園,不少家長認為其餐廳50元一個的普通盒飯“售價太高”。“都是為了出來放鬆的,其實誰也不想帶那麼多東西,但確實是娛樂場所內的價格翻了兩三倍都不止。”市民陳女士表示。
  “除了安全和消費體驗的考慮,爆米花品項相關收入確實是電影院重要利潤來源,業界術語‘爆米花經濟學’。”有影院負責人坦言,隨著影院實際票房收入下降,附屬產品成為愈發重要的收入來源。擁有國內最多院線的某集團2013年報中“爆米花品項”相關收入高達3.9億元,占影院賣品總收入的72%。
  該負責人稱,爆米花類相關收入占到影院營收的七八成,屬於正常情況。因國內影院的衍生品品類比較單一,一般影院只有爆米花加飲料。在北美地區,影院電影衍生品的收入所占比重同樣大於票房收入。“電影院中的特許經營店商品價格高昂。電影院能夠獲得特許經營店85%的利潤,到了年終,這項營收可以貢獻電影院總利潤的近五成。這是正常的國際慣例。”
  官方回應
  此舉不屬“強制消費”
  在採訪中,市民容先生表示,曾打電話向工商部門反映某影院“禁帶飲料”的情況,但工作人員表示,如果影院沒有強制要求顧客在觀影的同時必須在小賣部消費,則不屬於強制消費。“說是消費者有選擇消費的權利,如果覺得影院內的小賣部價格高,可以不在那裡消費。但一場電影三四個小時,想喝口水就必須要花高價,這樣還不屬於強制消費嗎?”對此容先生表示不解。也有市民認為,雖然說沒有“強制捆綁消費”,但如果這種操作成為行業“潛規則”,與餐飲業的“禁帶酒水“問題其實一樣,對消費者來說都“無從選擇”。
  對此,市工商局方面接受羊城晚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娛樂場所事先在醒目處設提示牌提示消費者,並不構成侵權,即便其內部超市食品價位高於零售超市,但也明碼標價,符合買賣雙方公平、自願的原則。
  而市物價局也回應記者稱,娛樂行業的物價已經放開,由市場來調節,顧客可以選擇買或不買。但經營者必須明碼標價,收費價目表應當標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計價單位、收費標準等內容。換言之,如果經營者有不明碼標價的行為,才由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其改正,嚴重者會受到處罰。
  律師說法
  合不合法向來有爭議
  而對於類似情況究竟是否屬於“霸王條款”或是“強制消費”,經濟法學博士、律師孫徽山表示,娛樂行業“謝絕自帶酒水”作為經營行為是經濟法調整範疇,而如果因此引發糾紛是民法消費服務合同的效力問題。“只要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經營行為就是合法的,對消費者的交易自主選擇權不應片面和絕對化理解,此權利是相對的”。
  “從我們國家現有的判決案例來看情況有所區分,有判決認為娛樂場所‘請勿攜帶外食’並不違反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娛樂場所不將視頻和服務捆綁銷售的話,是可以行使自主定價的權利的;但2013年青島的影院消費案例,判決則認為此舉構成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侵犯,其限制競爭的行為也是對消費者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孫徽山稱,我國法律層面對於這一問題尚有爭議。
  也有本地律師稱,就“謝絕自帶酒水”行為而論,娛樂行業的個別經營者不處於壟斷優勢,並無明顯違反禁止性規定,且事先向消費者盡了告知義務,則應推定其行為本身合法。但相關政府部門應考慮到市場和消費者的實際情況,一方面尊重經營者的自由經營權,另一方面也要註意監管。“一看明碼標價執行情況,二看利潤率水平防止暴利,三看有無相互串通集體產生價格壟斷等現象,並且及時地進行引導”。編輯:鄔嘉宏  (原標題:娛樂場所禁帶酒水不算霸王條款 官方稱不屬強制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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