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 (記者/張瑋)照明設施與市民出行安全息息相關,深圳擬立法規定,道路照明主幹路的亮燈率達98%,次幹路、支路的亮燈率達96%,而市民向城市照明設施拋擲物體且拒不改正的將被罰500元。記者昨日從市法制辦獲悉,《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照明管理辦法(草案稿)信用卡代償》(以下簡稱“辦法”)正面向社會征求意見,市民可於下月10日前反饋意見或建議。
  在適合路段實施“半夜燈”照九份民宿明方式
  目前深圳有關城市照明管理的規定,一是1999年市人大常委會頒佈的《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二是市政府1997年頒發的《深圳經濟特區城市道路G2000照明管理規定》。但隨著城市發展,存在諸多亟待完善之處。“比如,以前規範的適用對象僅包括道路照明設施,不包括景觀照明管理。近年來,深圳景觀照明數量增加迅速,相關設施和光污染程度都已經超越了原來‘道路照明’所能包含的內容。此外,原來的規定僅適用於原特區內,而且沒有涉及城市照明的市場化問題。”市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說。
  新制定的“辦法”規定,新建、改建和擴建城市道路裝竹北買房燈率應當達到100%;道路照明主幹路的亮燈率應達到98%,次幹路、支路的亮燈率應達到96%。除特殊原因外,所有故障應當於發現或接報後立即搶修。此外,“辦法”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與附近路樹枝葉距燈桿燈具的安全距離也作了詳細規定。
  不過,“辦法”強調要制定城市照明節能計劃,在適合路段實施“半夜燈”照明方式;嚴格控制城市景觀照明的範圍、亮度和能耗密度,在電力供買屋應緊張時期控制城市景觀照明區域,縮短開啟時間。
  不按規定開啟城市照明擬罰3000元
  “辦法”也明確了一些不規範行為的罰則。其中,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塗污,責令限期改正,每處並處200元奉;向照明設施射擊或者拋擲物體,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奉;在設施上堆放物料、未經批准懸掛物品的,未造成設施損害的處以500元奉,造成損害的,處以5000元奉;擅自在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公益宣傳品和燈飾燈景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奉。
  而擅自操作城市照明開關設施或者改變其運行方式且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奉。不按規定開啟的,處以3000元奉。此外,因交通事故損害照明設施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到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如肇事逃逸的,處以1萬元奉。  (原標題:次幹路支路亮燈率須達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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